解读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

以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一小切口,解决建设文明幸福现代化天津的大问题。2019年3月29日,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,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。条例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,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,与先前出台的《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》《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》等地方性法规,共同构成了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。


公共秩序篇


image001.jpg


如有在公共场所赤膊的;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;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、电梯或者等候服务,随意插队的;在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抢占他人座位的;其他有损城市形象,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。有以上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,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image003.jpg


如有在城市市区街道、广场、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,使用音响器材,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
交通出行篇


image005.jpg


如有行人、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;行人跨越护栏的。有以上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。

image007.jpg


如有违规鸣喇叭的;违规变道、掉头的;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;不按照规定礼让、避让行人的;不按照规定停车的。有以上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

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,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


社区生活篇


image009.jpg

如对在居民区道路、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,圈占绿地、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等行为,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并责令清除,拒不清除的,强制清除,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。

image011.jpg


对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,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没收犬只。对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,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
image013.jpg


对殡葬中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、纸马等迷信用品,搭设灵棚,吹打念经,“送路”,以及在道路、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焚烧纸牛、纸马、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、花篮等丧葬用品等行为,规定由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2000元罚款。


公共环境篇


image015.jpg

如对随地吐痰、随处便溺的,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。

image017.jpg


对露天焚烧落叶、秸秆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,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
image019.jpg


对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,规定责令停止建设,限期拆除,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

除了明确处罚措施和执法部门外,条例还规定,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、推搡、威胁的,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。

同时,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,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。

来源:天津文明网